關于上海外灘中信城玻璃幕墻的光折射是否會對原告的生活造成影響
日期:2021-01-02 11:32:42 / 人氣:1589
玻璃自爆現象。
引用:北京盤古大觀音玻璃幕墻自爆事故。
2007年2月5日,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興公司")與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盤古氏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北京七星摩根廣場A座辦公樓(現稱為"盤古大觀")幕墻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將承包盤古大觀的全部外立面幕墻工程。工程建設中出現了大量的玻璃自爆現象,盤古氏要求盛興公司支付未履行的質保義務,即處理玻璃自爆造成的損失,共計1788392元。由于無法確定玻璃自爆是否屬于盛興公司的責任,盛興公司并未主動進行維修,于是盤古氏公司委托第三方更換自爆玻璃。法庭認定盛興公司只是主張玻璃自爆不承擔責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盤古氏公司可根據合同約定從工程質保金中扣除維修費。
作者評論:在工程實踐中,造成玻璃自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鋼化玻璃本身的質量問題,玻璃安裝的準確性問題,玻璃磨邊處理的問題,這些原因中,有玻璃供應商的責任,也有幕墻承包商的責任,甚至是幕墻設計單位的責任。為了找出玻璃自爆的原因,需要從玻璃質量是否符合幕墻要求,設計圖紙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安裝工藝是否符合施工規范等方面進行考慮。當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委托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對玻璃幕墻工程進行鑒定,以確定玻璃自爆的真正原因。經查明玻璃自爆原因后,盛興公司可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上述維修費。
玻璃高空墜下。
參照案:東亞銀行金融大廈玻璃倒塌糾紛。
東亞銀行金融大廈38樓東南角的幕墻玻璃于2010年8月5日墜落,導致21輛汽車在樓下停車場和附近街道不同程度被砸傷。該案件中,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作為原告,向東亞銀行七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建工七建")和分包商上海杰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杰思")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原告認為,被告在設計、選材、安裝過程中有一定過錯,導致玻璃自爆,而且被告沒有按照與高鵬的合同約定對玻璃進行均勻處理,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只選擇第三方耀皮玻璃公司生產的玻璃。雙方認為,該合同沒有就均質處理作出約定,且雙方還提供了一系列證據證明其無過錯:幕墻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玻璃幕墻、金屬幕墻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標準符合設計要求,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建筑幕墻施工過程檢驗合格,出事故后玻璃表面應力檢測合格。最后,原告敗訴了,因為他無法證明被告的錯誤。
作者簡介:談玻璃的質量問題。第一,玻璃自爆并不一定說明玻璃質量有問題,目前國際頂級的玻璃供應商美國VIRACON承諾的自爆率是5‰,而我國目前鋼化玻璃的自爆率只有3%。而且涉案房產的玻璃破損程度僅占整個建筑玻璃破損程度的千分之二,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因此對玻璃質量的質疑還需進一步鑒定,偶然發生玻璃自爆并不能說明玻璃存在質量問題;其次,均質處理、熱浸處理等處理方法并非必然的程序,雖然這種方法可以降低玻璃自爆率,但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也不能將其作為認定承包人過錯的依據。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幕墻安全監管仍處于真空狀態,雖然各地都有相關規定,但缺乏問責制度。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的規定:“玻璃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采用拉桿或拉索的玻璃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要進行全面的預拉力檢測和調整。通過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施工單位應及時進行維修。”可見,玻璃幕墻施工單位是玻璃幕墻養護、維修的責任主體。但在實際操作中,高層建筑一旦驗收合格,建設方和開發商的責任即告結束,玻璃幕墻出現問題,即無法追究建設方和開發商的責任,也無法追究業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即便是安全檢查,許多高層建筑實際上是在“外墻清洗”的同時對玻璃進行安全檢查,這種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由于清洗人員缺乏專業培訓,肯定不能仔細查看可能存在的隱患。
三是光污染。
參照案:中信城上海外灘光污染糾紛。
關于上海外灘中信城,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這座坐落在上海外灘CBD的240米長的超高層寫字樓,有著優美而獨特的外立面設計,但卻給施工單位帶來了不少麻煩。2015年,上海信虹房地產有限公司被周邊居民告上法庭,12名主要建筑西北角的租戶認為,西曬太陽通過建筑南側的窗戶反射到該建筑,造成光污染,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為此,上海信虹房地產有限公司拿出了一系列審批手續,包括:《玻璃幕墻影響分析與評價報告》、《玻璃幕墻可行性技術論證意見》、上海市建筑材料工業管理局《關于幕墻體系的批復》、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玻璃幕墻初步設計的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等,以證明上海外灘中信城項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但對于上海外灘中信城玻璃幕墻的光折射是否會對原告的生活造成影響,原告未能拿出證據加以證明,目前也無相應的檢測機構可檢測,相關法律法規也未對光污染作出明確規定。于是最后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十二位租戶的要求。
近幾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玻璃幕墻建筑的大量建造,光污染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但我國關于光污染的立法并不完善,目前對玻璃幕墻反射率的限制僅限于地方法規和行業技術規范,且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相關糾紛時有發生。
此案原告敗訴的原因是無法對光污染影響自己生活進行證明,而且目前還沒有光污染鑒定機構,這似乎進入了一個死胡同,但能否跳出這個圈子,把思路轉到證明玻璃幕墻不符合建筑規范上來呢?與光污染密切相關的一個玻璃參數是反射率(反射率與入射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第4.2.9條規定,“玻璃幕墻應采用反射率不大于0.30的幕墻玻璃”,本案中建設方拿出的《玻璃幕墻影響分析與評估報告》中一般會列出玻璃幕墻的反射率參數,若該參數大于0.30,可認定玻璃幕墻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若該參數不大于0.30,原告仍可對該報告提出質疑,要求法院重新鑒定玻璃幕墻的反射率參數。而原告本人則可利用紫外線透射反射儀到現場進行檢測,作為向法院提交的輔助證據。
結論。
本文認為,玻璃幕墻的監管真空應及時填補,缺乏相關立法,缺乏明確的管理制度,缺乏責任追究制度,以及相關的產業標準,是玻璃幕墻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如今,一大批玻璃幕墻經過10-20年的風雨洗禮,已進入“風險爆發期”,如果不及時解決監管和問責的問題,“定時炸彈”隨時在城市居民頭上,如果不重視光污染問題,城市居民的生活將受到越來越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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